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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的界限在哪里?

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19-11-06

一、何谓“股权众筹”

 

股权众筹源自于互联网众筹,是互联网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依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定义,股权众筹是指募资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出让股权,向大众投资人或投资机构融资的金融活动。现代意义上的众筹,起源于美国的一个名为kickstarter的网络平台,该网站通过搭建网络平台面对公众筹资,让有灵感、有创意的人可以通过这些网络平台获取他们实现理想必须的资金,从而使得他们的理想和创意不至于因为资金短缺而中途搁浅。截至2012年,该平台已经发布27,086个众筹项目,其中已经成功的项目有11,836个,融资额共计达到99,344,382美元,超过300万的用户参与到该网站的众筹项目当中。仅2012年单年kickstarter平台的净利润就超过了500万美元。对于初创企业和微小企业来讲,上述平台的成功证明了众筹市场是一个潜在的、值得尝试的新型金融市场。这种新型市场的兴起突破了传统金融市场的融资方式,任何人都可以借助这种金融模式获取从事某项活动或者创业的资金;换言之,众筹融资模式令金融市场的投资人不再仅仅局限于投资机构,而可以普及到一般平民大众。自2009年该平台创办以来,股权众筹市场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中国和欧洲各国都纷纷进行效仿,对众筹平台的建立和发展进行了尝试,至今众筹行业的发展已经接近十个年头。

 

二、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受到严格限制

 

我国股权众筹的兴起受到了美国和欧洲各国众筹行业发展的影响。2010年以来,我国各金融市场的创业空间不断缩减,金融市场趋近饱和,大量的中小企业也因为证券市场入市的高门槛而难觅合适的融资渠道,而投资者也更倾向于投资于新型产业而非自己创业来降低风险和减轻压力。

 

真正意义上的国内股权众筹发韧于2012年淘宝平台的“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该店当时发出要约:凡购买该店会员卡的客户,还将获得该店100股原始股份额。此举引发了消费者的办卡狂潮,仅仅4个月该店便募集了超过120万元人民币的众筹款,随即也引起了证监会的注意;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责令“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停止公开募集行为,并责令其退回已募集的所有款项。受此影响,股权众筹遭遇了巨大打击,多数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不改打“擦边球”,通过设置高条件的准入门槛,限制参与股权众筹的对象,以达到将客户群体“特定化”的目的,给股权众筹披上“私募股权”的外衣。但是,且不论这种限制准入条件的行为能否真正达到特定化客户群体的目的,私募股权在我国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如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广告和劝诱大众、私募的资金对内有严格的通报和披露制度等等,这些限制条件与股权众筹的发展依然背道而驰,因此众筹平台往往存在大量的违规行为。

 

三、股权众筹究竟属于公募还是私募

 

我国《证券法》第二条如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为列举式规定,并没有涉及股权众筹等新兴的融资产业,也没有严格的排除,因此是否应当将股权众筹行为认定为发行证券的行为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股权众筹本身即是以发行证券为融资手段的融资行为,因为其满足了证券发行的公开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符合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债券等证券形式的定义。也有人认为,股权众筹本身是私募的一种,是“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因为股权众筹平台的用户信息并不完全公开,有些众筹平台只对特定的满足平台条件的网络用户开放。从这种角度来看,股权众筹就满足了私募融资的特征。

 

从执法实践来看,有权机关亦在确认股权众筹性质的问题上摇摆不定。2013年至2015年,证监会叫停和整顿了包括“淘宝众筹”、“京东众筹”在内的多个股权众筹项目和众筹平台,证监会的“叫停”行为足见其已明确认定了股权众筹行为即为一种发行证券的行为。但证监会及央行等部门在2014年联合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又将股权众筹定性为私募股权,认定募资人只能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同时还要求众筹平台与募资人不得公开宣传众筹项目,以确保整个股权众筹的私募性质。

 

在我国,公募与私募的区别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的对象募资。笔者认为股权众筹项目展业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由于其固有的公开性和广泛传播性,股权众筹不可避免地具有公开发行的属性,故不能因其不符合现有法律的要求而强行改变其性质,将其划入私募的范畴。而且,股权众筹的核心内容,就是利用互联网广泛的传播能力,使投资人和募资人能够迅速找到合适的投融渠道、降低投融资双方通融信息的成本,从而满足因传统金融市场信息成本过高而被忽视的投融需求。禁止股权众筹公开宣传,几近于令股权众筹自废双臂,使股权众筹的特点和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对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和中小投资人有害无利。

 

但是,股权众筹又不仅仅等同于公开的证券发行。事实上,股权众筹立足于互联网平台,其存在模式多种多样,既有针对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模式,亦有针对亲朋好友,或特定范围的人群募资的私募模式,故不能一概而论的将股权众筹归属为证券或者私募的任何一种形式。总而言之,股权众筹打破了传统上“公私分明”的界限,成为了一种特殊的融资形式。由此可见,不论是我国现行《证券法》,亦或是其他私募股权的相关规定,均不足以完整地规范和评价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依然缺乏赖以支撑和发展的法律依据。对于股权众筹这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产业来说,更需要的是一部完备的、专门的单行法律制度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使整个股权众筹市场有法可依,进而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前进。

 

作者:王昊律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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