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实务研究

借钱给别人的“十要十不要”!(文末有的福利!)

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21-09-17

01、不要借给不熟悉的人,要上网查询对方涉诉情况

对于不熟悉的人,你并不了解其真实的资产状况,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建议你通过:

 

①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下对方的涉诉情况;

②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查对方是否涉及执行,有可能对方被限制了高消费或者列入失信名单;

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启信宝、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对方是否开设公司情况,以及公司是否涉及诉讼。


02、不要只借款给夫妻一方,要夫妻双方对借款确认

 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根据《民法典》1064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2)一方签字借款后,另一方事后表示认可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3)一方基于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对外借的钱;(4)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共同投资生产经营,或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投资生产经营,但所获得所以为双方共同所有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故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建议不要向具有赌博等违法行为的人出借款项,借款时候应要求对方明确借款用途。(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152号、(2018)鲁04民终2740号)

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候应当了解借款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建议明确夫妻举债并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签署借条,或选择将借款分别转账给夫妻双方账户并短信、微信等方式要求对方确认该笔夫妻借款,从而以降低出借人未来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03、不要以大额现金方式交付借款,要对交付现金的过程拍摄视频或增加见证人 

对于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因此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大额现金支付,例如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现金取款凭证,无取款凭证的,应对相关现金来源做出合理解释。对于一些还保有现金收支习惯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现金借款时候后,为防止收款人“耍赖”说没有收到这笔借款,建议对交付现金的过程拍摄视频,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确认,也可以采取增加见证人在借条上确认。(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279号)


04、不要将贷款或刷POS机方式借款给别人,要自有资金出借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如若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又转贷给他人,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参考:人民法院报 2021年07月16日法院:民间借贷中出借的资金须属自有,转贷无效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1-07/16/content_207429.htm


05、不要明知对方借钱用于赌博仍出借款项,要明确对方的借款用途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赌博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故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提供借款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建议不要向具有赌博等违法行为的人出借款项,借款时候应要求对方明确借款用途。(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152号、(2018)鲁04民终2740号)


06、不要口头约定利息,要明确利息计算方式

如在借款时仅口头约定了利息,而借条中未写明利息,利息获得法院支持的难度较大。但如果借款人连续有规律地返还借款,足以印证存在口头约定利息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可视为有息借款,如没有办法证明口头约定利息及实际履行利息时,则很可能视为没有约定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建议出借人,借条中明确载明借款利息及利息计算方式。(参考案例:最高院(2014)民申字第1997号)


07、不要“砍头息”,要实际出借多少支付多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一般是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对于砍头息一般只认可实际出借的金额作为本金。

“预先扣除”即“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所有权时,转让数额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形。但如果借款合同约定部分利息于实际放款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其系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行为,系其支配、控制所借款项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方式并不存在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281号)但以各种由头来变形砍头息,有可能认定为无效,例如假借居间费名义作为砍头息认为无效 (参考案例:(2018)沪民终518号)


08、不要频繁“换条子”,要在新借条中记载清楚原借条的本息计算,超过上线的利息将不会认定未后期借款本金

借款人主张借款凭证是将前期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后重新出具的,其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议出借人要求对方归还本息后,再出借相应的款项,如盲目贪图利滚利或过于相信对方,最终会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343号民事裁定书)


09、不要轻易转账给借款人以外的第三方,要在借条或汇款时候进行备注

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资金周转,借钱还款给另外一方或者向另外一方支付相应交易款项。如转账给第三方,后期借款人,有可能以未收到该笔借款为由或是第三方借款为由欲图“赖账”。

诉讼中,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议的,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如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建议,在借条中明确转账的账户和事由,如需要对第三方转账应当清晰备注,出借给某某的借款,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确认。(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0、不要贪图“过桥费”而进行非法放贷、高利放贷、高利转贷,要合理出借款项并控制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

(1)不要做“职业放贷人”。未经依法批准的职业放贷人行为,实际上变相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如出借人在一年之内在同一地区法院有五个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非法放贷,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本金以实际借款数额计算、不计利息,担保人对本息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要非法放贷。

职业放贷人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2)不要贪图“过桥费”而高利放贷。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2019年8月20日起,为了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废除了过去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的做法,改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每月20日发布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行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2年以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基本保持在年利率3.85%,其年利率的四倍是15.4%。也就是说,从2019年8月20日之后,依据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15.4%的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催收高利贷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3)不要高利转贷,有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单位可构成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是指违法所得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虽未达到10万元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完 美 借 条

为购买房产,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好友张三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月利率1%,于××××年××月××日到期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李四

微信号:××××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年××月××日

 

(上述“借条”来源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2020最新版借条”,出借人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借条”进行调整)

 

 

 作者:肖杰律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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