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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荣誉:

中共党员,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曾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入选公安部“双千计划”,挂职担任南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合伙人、金融专业经济师。现为江西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至今连任两届),曾任上一届江西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2012年被南昌市司法局授予“南昌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1、《程序参与:司法鉴定公正的通途》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3期

2、《论讯问在刑事侦查中的价值再定位》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6期

3、《论我国监狱改造社会化价值的缺位及对策探索》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

4、《票据权利体系理论修正之探析——以票据上付款人的法律地位为视角》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3期

5、《买卖不破租赁”债法上之性质归属及其规则论证》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6、《“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独立监督机制——以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为切入点” 》  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教育背景:

1989年9月——1993年7月 就读于江西财经学院投资金融系投资经济管理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2年9月——2005年6月 就读于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全日制),获法学硕士学位。

 

工作经历:

1993年7月——2002年8月 就职于深圳通达化工总公司(该公司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直属之厅级公司),历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董事会秘书,曾负责公司投、融资业务及外汇交易,负责操盘公司证券投资,全面掌握企业财务会计知识、证券交易、外汇交易及外贸进出口业务知识,有较丰富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经验;1998年10月考取金融专业经济师职称。

2005年6月——2017年11月 于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执教,现为江西警察学院副教授,为学生系统性讲授《合同法》、《金融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劳动合同法》、《商法》、《经济法》、《国际私法》课程。

2017年12月——2019年1月  入选公安部“双千计划”,于南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挂职担任副支队长,具体分管案审大队。

2019年2月——现在   于江西警察学院法律系执教

 

专业领域: 

该律师的业务专长为重大商事合同纠纷诉讼、重大刑事案件辩护、重大非诉讼商务谈判、公司(公司高管)刑事风险防范与控制。

该律师自2010年开始从法学教学转向法律实务工作,先后担任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市投资公司、江西中昌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法律顾问,现担任洪城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天高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众投资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该同志入选公安部“双千计划”挂职担任南昌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具体分管案审大队,熟悉公安经侦工作。

该律师具有经济学、法学双专业的教育背景及丰富的经济、法律、公安经侦实务操作经验,通晓金融知识、财务及公安经侦业务知识,在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及公司法律事务方面具有扎实、全面的法律知识储备及丰富的法律实务操作经验;该律师秉持“严谨、尽职、负责、诚信”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九年来,为客户预防了大量的法律风险,成功代理了上百起民商事纠纷诉讼及刑事辩护案件,为客户挽回了上亿元的经济损失,为多名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较好的辩护结果,以其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及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致认可。


成功案例(部分):

1、2014年8月该律师与江西省律师协会会长张工律师合作,共同代理了南昌市的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纠纷案(诉讼标的3.62亿元),该案我方当事人(被告)处境极为被动,公司财务完全被原告掌握且财务信息对我方屏蔽。该律师充分发挥通晓财务及法律知识的专长,提出了有效的法律及财务应对方案,多次与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交涉、谈判,并与我方委托人的财务经理及聘请的两位会计师共同进驻原告公司查账(时间近一个月),与会计师密切沟通,依据我方的反诉请求及诉讼方案向会计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工作目标,进而取得了相应的查账成果,使原告感受到了压力。历经一年多,最终该案于2015年12月双方达成了庭前和解,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2、代理原告(江西省某设计研究院)诉某高速公路发展(江西)有限公司、某置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3、代理原告北京某广告公司诉南昌铁路局广告合同纠纷案,该案先经历了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及对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南昌铁路局主张该案应由南昌铁路中院管辖),后经历一审、二审,为原告成功向被告主张了违约金160万元;

4、担任徐某(香港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人,徐某已被海关缉私局从外地抓捕并送看守所拘留。介入该案后,先为徐某申请办理了取保候审,后使海关缉私局在侦查阶段将该案不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转为行政违法案件加以处理;

5、担任漆某(共同犯罪之第三被告人,该案共三十余名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对漆某不起诉;

6、担任丁某(共同犯罪之第一被告人,该案共七名被告人,丁某还系累犯)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已被丁某杀死)一、二审的辩护人,一审判处丁某无期徒刑、二审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7、担任史某(共同犯罪之第一被告人,该案共十九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二审辩护人,该案一审法院判处史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判处史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

8、担任罗某涉嫌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的诈骗金额为1232万元)的一、二审的辩护人,一审判处罗某无期徒刑、二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联系方式:

电话:131709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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