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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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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豪
吴豪

性别:男

职务:二级合伙人

律师职业资格证:2527

律师执业证:13601198810742788

专业领域:

基本信息: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男,1987年1月起执业系江西省首届(198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业,同年参加全国首次律师资格考试成绩优秀。年少16就赴生产建设兵团,当过工人、干部,坎坷人生,历经磨难,在逆境中锲而不舍追求,丰富了阅历,活跃了思想,锤炼了意志,为律师执业夯实了颇为扎实的基础,渐渐形成了勤勉严谨、求实、创新的办案风格,对案件的把握已见火候,常有飞火流星的思索。执业17年,先后担任了30余家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累计办案500余件,其中不乏大要、难案件,对办理外贸、海商,保险企业改制、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民商法律事务有较丰富的经验。 

代理较有影响的案件部分有:

1、南昌市兴盛信用社诉南昌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贷款担保案。此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其关于,担保责任约定不明应认定为补充赔偿责任的代理观点被采纳,该案于1994年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汇编。
 2、江西省医药保健进出口公司诉美国福马礼公司售货合约纠纷案。此案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案讼争的备妥货物系定作物,美商拒不开信用证收货应承担全额货值赔偿责任的代理观点被采纳,后仲裁裁决美国福马礼公司赔偿16.75万美金,并裁决美国福马礼公司在三个月内提货,如不提货则货物由江西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自行处理。该案于1999年5月履行完毕,系江西省外贸系统第一起在境外执行成功的索赔案例。
3、江西省包装进出口公司诉温州华森公司、温州外轮代理公司、温州龙湾港务局、江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提单纠纷案.此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作为第三人江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的代理律师,其关于第三人已支付对价且与原告持正本提单提货不着无必然因果关系的代理观点被采纳,  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宁波海事法院关于第三人江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赔偿24.56万美金的原审判决。该案成功的代理,标志江西律师同样有能力承办疑难的提单案件。
4、江西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诉香港鹏达船务有限公司无单放货赔偿案。此案在天津海事法院审理,其关于一单货分两票签发提单而船东审单不严仅凭分  提单放行全货应予赔偿的代理意见,为香港鹏达服务公司接受,后调解赔偿8.6万美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该案成功的代理,赢得了天津知名海商律师的尊重和天津海事法院的好评。
5、xx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南昌营业部股票买卖赔偿案。其运用娴熟的股票操盘技巧证明了客户帐户的股票和资金的数额及权属,指出券商不核对三证而导致他人冒领应予赔偿,促使券商寻找到冒领人并追回被冒领资金25万元。
6、南昌市印刷二厂诉江西省财产保险公司车辆保险赔偿案。此案案情扑朔迷离,堪称江西财险第一奇案。原告使用仅一个月的红旗牌轿车在行使途中被客车追尾严重受损,后被交警拖至停车场停放,岂料次日凌晨2时许发生自燃焚毁。保险公司以自燃系除外责任拒赔轿车被焚毁部分。其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敏锐的提出:对轿车残存的一束导线作金相分析,证明轿车焚毁系轿车被撞后电路导线裸露在外被风吹扭结短路,产生火花引燃装饰物所致,非轿车本身故障引起的自燃,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后保险公司按轿车重置价全赔。

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部分为:

江西印刷集团公司、江西省进出口公司、江西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南昌裕丰集团公司、江西省石化供销总公司、南昌衡器总厂、  南昌市印刷二厂南昌市供销社、江西裕丰金属工艺品厂、南昌罐头啤酒厂、南昌市第五医院、  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等。

学术成果:

撰写论文十余篇,并多次获奖,主编法律丛书《行政处罚法律纠纷》,由百花洲文艺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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