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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接受刑事被告人委托是否有阶段性限制?

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19-11-06

被告人在参与第一次庭审时并未请律师为其辩护人,其在庭审结后是否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此时是否可以行使辩护权?反对者称,律师无法为被告人进行有效地辩护,且额外地增加了法庭的负担。肯定者则称,法律并无禁止律师行使辩护权有阶段性限制。

 

被告人家属因没请律师辩护后悔不已

   

“因为没请律师,我岳父上午在开庭时非常紧张,感觉他不知道怎么为自己辩护……”

 

“被害人是先动手打人,他是为了阻挡……”

 

“他在发生纠纷后,没有逃跑……”

 

“我担心法院判决结果会对他很不利……”

 

最近,我的一位战友的好友黄华急匆匆地找到我,希望聘请我担任其岳父的辩护人。

 

说实话,不少当事人存在这样的思想误区。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认为,既然摊上事了,判不判,怎么判是司法机关的事,请律师也起不了多大作用。

 

其实,有许多案件由于律师的介入,从法律的角度与司法人员探讨沟通,当事人的权益可以更好地得到维护。有的案子在侦查阶段就结案了,有的到了检察院不予起诉或撤诉,有的则在法院被宣告无罪。被告人等开完庭或收到判决书后,感觉后悔未请律师的人不在少数。

 

黄华向我介绍道,他岳父陈军(以下简称被告人)因与被害人陈明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斗殴,将陈明打伤。起初,公安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明的伤情进行鉴定,其结果为“暂定为轻伤”,随后则鉴定为重伤二级。陈军的家属表示,当时他们接到起诉书后,也未认真看。等到了法庭上,他们才得知被害人重伤,会对被告人量刑较重,刑期从三年至十年。他们说被告人仅仅打了被害人一拳,就打出个重伤,对此鉴定表示有所怀疑。被害人提出要被告人要承担数十万元的赔偿。陈军的家属则表示难以接受。

 

开庭前,法官依法告知了陈军及其家属有权聘请律师。但他们均认为只是一个小案件,且只是“轻伤”,没必要花钱去聘请律师。

 

庭审当天,面对公诉人出示的大量证据,被告人显得措手不及,只是简单地回答:是或不是,不知该如何为自己作进一步地辩解。这让坐在旁听席的被告人家属十分着急。

 

会被他人称律师钻进“钱眼”里去了

 

我不禁陷入矛盾之中:法院已告知了被告人及其家属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被告人及其家属自愿放弃了,现在庭审都结束了,法院会同意被告人家属的请求?

 

我向黄华表示了我的担心。黄华则一再希望我及时介入。我详细地向黄华了解了案情,发现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时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其还有一个自首的情节。另外,我还发现本案有一个重大程序问题,即公安机关未将鉴定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我则向黄华建议,我先与承办法官沟通后再作决定。

 

正如我所料,承办法官拒绝了我行使辩护权的要求,称律师此时介入此案,已经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只能在二审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辩护人的职责就是庭前阅卷、调查、取证,以及参与重要的庭审质证、发问、辨论等。现在庭审都结束了,律师怎么去行使辩护权?被告人现在来聘请律师,辩护人又怎么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呢?”法官向我反问道。一时,我不知该如何回答。

 

一些同行也表示,辩护人此时介入,会给司法机关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律师是不是钻进“钱眼”里去了。

 

被法官善意提醒称是“死磕”

 

没办法,我只得将承办法官的意见告诉黄华。黄华及其家人感到十分失望。

 

从他们失望的眼神里,我突然感觉承办法官拒绝我在庭后行使辩护权,其实质是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律师在被告人开完庭后不可以行使辩护权。

 

“这绝不仅仅是‘我能担任被告人辩护人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辩护人的合法权益被剥夺的问题。”我决定坚持维护自己的辩护权利。

 

当我再一次与承办法官见面时,承办法官开始有点反感我的做法,且善意地提醒我不要去做“死磕派”律师。他称即使同意辩护人此时介入,但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未经过法庭的质证、辩论等环节,法院不可能采纳。法院是否要重新开庭?检察院是否能同意?等等。他还特意强调,在这种情形下,法院是不可能在判决书上体现辩护人的观点。律师的辩护工作又怎能得到被告人家属的认可呢?

 

承办法官还表示在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的矛盾比较大,被害人目前也一直未拿到赔偿款项。一旦法院同意辩护人在开完庭后介入。被害人及其家属肯定会指责法院,认为法院偏袒被告人,存在司法不公。

 

确实如此,站在一名基层法院资深法官的角度来看,承办法官的分析非常在理,也非常接地气,意见是十分中肯的。

 

此时,我也深深地感觉到基层办案法官的难处:想做好一名法官,既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还要维护弱者的权益,又要兼顾到一些案外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有时还会彼此矛盾。

 

法律并无禁止辩护人在被告人庭审后不可介入

 

思前想后,我觉得这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被告人家属正式与我办好委托的相关手续,我立即会见了被告人,并向承办法官写了一封信,详细表达了被告人开完庭后是否可以聘请律师的意见,希望与他作进一步沟通。同时,我还将自己的辩护意见和委托手续一并寄给他。

 

我认为,被告人在首次开庭审理后仍然可以委托辩护人。目前,并没有禁止辩护人在庭审后不可以介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辩护人的责任并未限定阶段范围,可见辩护人的辩护责任贯穿于审判的始终。

 

本案仍在一审审理之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本案虽然开完第一次庭,但尚未正式宣判,仍处于一审审理之中,不排除本案会进行第二次开庭。辩护人认为本案仍属于审判阶段。依据上述规定,被告人仍享有辩护的权利。

 

更何况,被告人家属向我强调,被告人不是故意伤害,系正当防卫行为。依据《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此外,我还认为保证被告人在庭审后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实质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是给予被告人充分辩护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控辩平衡的重要体现。

 

现代刑事诉讼最基本的要求是实现控辩双方的实力均衡和司法的消极中立,并为法庭对抗而适当均衡双方在自然状态下力量的不平等。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知识上的欠缺,想维护其合法权益必然要更多的依靠辩护律师发挥作用。因此,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成为了确保控辩平衡的重中之重。

 

本案中,相比控方而言,法律意识淡薄的被告人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其未在庭审前聘请辩护律师,已经错过了一次为自身辩护的重要机会。在第一次开庭后,被告人或许仍有部分供述和辩解要向法庭强调。此时,被告人应有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在被告人首次庭审后介入并不必然增加法庭的负担

 

我认为辩护人在首次庭审后介入,并不必然增加法庭的负担。

 

因为至于是否重新开庭,合议庭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开庭后判决尚未宣告前,辩护人如何行使辩护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我认为,开庭后,被告人已无法再与检察官进行面对面的对抗,也无法向法官口头陈述庭审中遗漏的案情。那么,被告人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为自己进行最后的辩护,或者聘请辩护人将辩护意见向法官陈述。开庭后判决尚未宣告前,辩护人接受委托,可以根据委托书,到法院查阅案件资料,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将自己的辩护意见与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进行沟通,以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可以在判决书的出庭情况部分,写明辩护人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而后在控辩护双方的意见中写明。这样更有利于保证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辩护权。

 

因此,辩护人在首次庭审后介入行使辩护权,并不必然地给法庭增加负担。

 

至于承办法官认为同意律师在首次庭审后介入,会令被害人不满这个问题。个人认为经过公、检、法三级办案人员的审查,特别是通过法庭的调查、质证、辩论等环节,本案的基本事实已比较清楚。此时被告人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合议庭成员再听取律师的意见,只会更有利于本案定罪量刑。

 

结  语

 

值得庆幸的是,我的部分辩护意见终于得到了承办法官的重视。6月16日,我接到了他的电话。他表示我在律师辩护意见中提到:公安机关未将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并询问被告人是否需要重新鉴定,他表示被告人如要求重新鉴定可向法庭申请提出。于是,我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向承办法官提交了一份重新鉴定的申请。6月20日,我终于接到法官的电话,称我可以正式阅卷了。

 

至此,我感觉自己的努力终于没有白费。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来说,程序的公正远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同时也感谢这位正直且负有责任心的法官。


作者:刘太金律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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