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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神仙打架”——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

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21-03-22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终局裁决制度与非终局裁决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下,标准较为简单明确,但实操性相对较差。后随着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这一问题却让人感觉曲折回转、晕头转向。

 

一、“有终有非分别裁”阶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使得这两项制度进一步得到了细化,“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即——“有终有非分别裁”。

 

二、“有终有非仍按非”阶段

 

紧随其后,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这一问题再次涉及,且方向发生转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即——“有终有非仍按非”;如果裁决书并未载明裁决书性质呢?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又进行了补充解释,“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一规定实质并未涉及“有终有非”应当如何认定问题,所以该阶段可以认为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有终有非分别裁”阶段

 

正当这一问题依据上述规定稳步实施时,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再次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峰回路转,这一问题又变为了“有终有非分别裁”(此时本人脑袋已经嗡嗡作响,被绕得差点找不着北)。毕竟新法优于旧法,赶紧适应吧!

 

四、“有终有非仍按非”阶段

 

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再次刷新了我们的认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即又回到了“有终有非仍按非”的观点。

 

虽说最新颁布的劳动法解释一并无新意,对于该问题的规定也仍沿用了原劳动法解释三的规定,但该新劳动法解释毕竟与《民法典》相伴而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仍现行有效,面对神仙打架的局面,这一问题到底该如何适用,估计裁判者也应该好好思量思量吧,我们还是拭目以待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现已废止。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现已失效)
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现已失效)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作者:翟伟律师

宋怡律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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