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法律事务

结婚必看:结婚时应知的法律知识(二)

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肖杰   2022-05-20


要不要婚前体检?

生育突发情况,保大保小?

孩子到底跟谁姓,能改姓名么?

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如何?

 

婚前体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疾病婚从无效婚姻转变为可撤销婚姻,体现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保护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意愿结婚的人,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对于新婚夫妇来说,要不要婚前体检?


我国曾从1986年开始实施强制婚检。1994年2月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1995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更是以立法的形式强化了婚前检查制度。当时,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要携带工作单位开具的婚姻介绍信和婚前生育证明,还要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所以那时的婚检率几乎是100%。但是在2003年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婚检报告不再是登记结婚的必须环节了,这也导致婚检率逐年降低。


但根据2017年《母婴保健法》第八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除外。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同时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也就是夫妻双方应当按照《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应当进行相应的婚前医学检查,以保障另一半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促进婚姻的美满和谐。


婚前体检要收费么?这个得看各地政策措施,例如2021年10月12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统筹推进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到2022年底,全省县(市、区)全面实行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紧邻婚姻登记处的“一站式”婚育健康医学检查场所,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65%,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


保大保小


电视剧中的桥段经常是在生育时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考虑保护母亲的安危还是保护婴儿的生命,就目前的医疗水平大概率是不会碰到此种保大保小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得出:


如女方清醒的状态下,应当由女方自行决定如何生育。


如女方麻醉的情形下,也就是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形,医生有责任对妊娠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孕妇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按照医疗原则,当遇到生产时危及母体生命的紧急情况,医生大概率将做出母体优先的建议,此时也会告知近亲属,由近亲属做出决定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等。


如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孩子取名


孩子一定要跟夫姓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孩子可以自己改姓名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更改姓名需要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也就是大家口中的派出所申请登记。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申请。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申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权,但是享有姓名权的同时也不能随心所欲,必须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离婚后,可以改孩子的姓么?


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自然人的姓氏原则上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父或母单方不能变更小孩的姓名,如未能达成一致的,分以下情形处理:(1)自然人具有判断能力时,应当参考其意见,因为姓氏之于自身,其本人的意见对判断是否恰当具有重要价值;(2)看姓氏的选择、变更对自然人是否会产生消极影响,如父亲或母亲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虐待、伤害、性侵害、疏于照顾等情形,这种情况下跟父姓或母姓会对自然人产生精神上的压力和困扰,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3)变更姓氏对自然人能够产生积极意义,如有助于今后与抚养人共同生活等。


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监护的职责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未成年人子女姓氏的决定权和变更权应由其父母共同行使。


人工授精子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满足此种情形的前提是:(1)人工授精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2)以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为前提,未经一方同意生育的人工授精子女也可能成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进行人工授精,事后丈夫也没有明确表示异议,并且实际抚养了该子女的,则可以从其实际行为推定为“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孩子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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