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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赢了,过了两年还能申请执行吗?

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22-08-08

问:法院判决对方公司支付我方货款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对方公司总是跟我方谈执行和解,货款却没有支付,由于我方平时忙于经营,执行申请一拖再拖,转眼两年过去了,我方才申请执行。可对方公司竟然提出我方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异议。那么,过了两年还能申请执行吗?


答:执行时效是当事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申请强制执行权利,当时效届满时,被执行人获得不履行的抗辩权。其立法用意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未在法定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后两年内向被执行人提出履行要求且保留好证据的即构成时效中断,并非一定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现时效中断事由的,可能会丧失请求执行的权利。


为了准确判断取得执行依据两年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被申请人提出已超过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的异议是否成立,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利用间隔N字功能,检索范围选择争议焦点,关键词选择“超过 ~10 执行期限”,在检索结果中进一步缩小范围,案件类型选择执行案件,结果检索到110篇案例。在检索到的110篇案例中,将审理法院限制为江西,共有7个案例,经对7个案例详细阅读,其中有3个案例对执行时效进行了详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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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侯某某、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赣07执复79号一案


法院认为:

本案执行依据(1997)赣经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于1997年7月10日生效,最后履行期限为1997年10月底。而本案中,自生效调解确定的最后履行期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温某某才于2002年8月1日向章贡区法院申请执行,温某某的申请执行显属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而申请执行人温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过执行或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基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温某某再次(即本次)申请强制执行,章贡区法院再次立案受理并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采取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得知后,以申请执行人就本案申请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提出异议,主张章贡区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该异议事由成立。


案例二

杨某某、杨某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赣07执复46号一案


法院认为:

本案中,(2016)赣0731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杨某某、钟某某尚欠于都农商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分六期还清,最后一期为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相应本息在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履行的情况下,于都农商银行最后申请执行时间应为2019年10月30日前。但在该相对应的申请执行期间内,于都农商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前五期履行期限届满后,在相应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其申请了执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导致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综上,杨某某、杨某1的复议理由成立,对其复议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于都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错误,其结果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三

嘉业公司、阮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异3号一案


法院认为:

申请人与异议人、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926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15日生效,异议人、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1应于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付款义务,那么,2017年11月20日履行期限届满,从2017年11月21日起开始计算执行时效。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


又因异议人于2018年5月4日向申请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此时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从2018年5月5日重新计算执行时效期间,本案执行时效期间即为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执行时效期间申请人提出与异议人及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1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剩余货款80000元在“江岸豪庭”楼盘处置后支付,异议人及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1对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余款需要继续履行的事实不予认可。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未能提供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仅从其提供的与异议人的代理律师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无法确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无法判定和解协议是否约定了履行期间,进而无法以申请人主张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计算执行时效期间,同时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据此应当认定申请人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时效期间。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的判决分析,在取得执行依据后,正常情况下应当于两年内申请执行,如果不申请执行可能就会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当然,如果在这两年内,被申请人有主动履行的、申请人有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的或者各方有达成和解协议且能提供证据证明的,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执行时效。


律师提示:


为了避免执行时效超过两年丧失执行权利,取得执行依据后在被申请人未履行时,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或主动履行一部分,未来案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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