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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买工伤险:交通事故与工亡竞合时是否双赔?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or按月支付?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19-10-15


一、主要看点

1. 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工亡事件,工亡员工家属是否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2. 用人单位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员工发生工亡,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当一次性支付还是按月支付?


二、案情介绍

王某生前系A公司员工(A公司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2016年12月12日早上7点半左右,王某骑自行车上班,上班途中发生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当场死亡。2017年4月20日经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系工亡。为此,家属多次找到A公司要求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A公司一直找理由拒绝承担。遂家属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A公司承担工亡待遇共计1933753元,其中丧葬补助金2866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供养亲属(死者女儿及母亲份额)抚恤金1281191元。  

  

该案经历了劳动仲裁以及一审、二审程序,最终二审的裁判结果部分推翻了仲裁及一审的结论。具体如下:


仲裁观点:

在A公司提出答辩意见后,仲裁庭归纳了二个主要争议焦点:

针对焦点(1),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的补偿款是否可以一并获得的问题,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同时根据《2013年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可见,现行法律及江西省实务操作都是支持双重赔偿的,除了一些小的赔偿项目。本案申请人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70万元,因此,仲裁委对申请人主张的丧葬补助金不予支持。但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于A公司未为死者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由A公司承担。


针对焦点(2),关于是否需要分摊问题:供养亲属抚恤金系发放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而如果被赡养人除了工亡员工一个子女外,还有其他两个子女,那是否还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呢?仲裁庭认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否需要分摊未作明确规定,且南昌市工伤保险处在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对死亡职工父母的其他子女情况不进行审查,因此认为无需分摊(但未再作出更详细的阐述)。关于是否应一次性支付的问题,仲裁委直接裁决由A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供养亲属,或者一次性向经办机构缴纳,由经办机构定期继续支付。并且还明确计算时间为:父母计算到75周岁;未成年人计算到18周岁。


A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观点:

1. 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是否可以一并获得,理由同仲裁庭。

2.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方式,一审法院给出的理由为:


【A公司未为死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死者供养的亲属从工伤保险机构定期稳定领取抚恤金的预期无法实现,系因A公司过错造成,尽管可能存在供养亲属寿命不确定等因素降低A公司支出成本的情形,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亦存在丧失支付能力等情形的可能,一旦出现,将导致死者供养的亲属无法领取抚恤金,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亦无法体现出由过错者承担风险责任的原则,况且死者生前作为A公司的员工,在发生交通事故不幸遇难后,其遗属为主张合法权利经历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及本次诉讼程序,维权过程并不轻松,考虑到抚恤金履行的可行性,并为节省司法资源,确定A公司应一次性向死者女儿及母亲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A公司仍然不服,继续以同样诉求向二审法院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1.关于交通事故与工伤的补偿款是否可以一并获得的问题,二审法院给出了更为详细的阐述,具体为: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十二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批复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报上保险待遇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可受害人获得双方赔偿的原则,A公司请求从交通事故补偿款中扣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于法无据。


2. 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方式,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江西省实施


最终,二审法院既未支持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也未支持A公司提出的按月支付的方式,而是进行了折中处理,判决由A公司按年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至此,本案在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后,终于告一段落。但笔者希望对于本案所涉及到但仲裁委与法院都未展开详细阐述的问题继续进行讨论。


一、笔者认为,无需由其他子女分摊供养亲属抚恤金。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未出现任何需要分担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有明确需要扣除其他扶养人承担份额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对此约定不明,而是立法者本旨就是不需要其他子女分担,否则将会作出明确规定,这样理解也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旨。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的基础标准之后,特别又紧随其后补充了一句“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显而易见,30%或40%的标准是已经考虑了可能存在其他扶养人的情况的,否则,没有必要再加一个10%的规定了。这无疑从侧面反映出了在有其他扶养人的情况下无须分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内涵。


再次,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对该问题的实务操作中,工伤保险基金在核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对死亡职工父母的其他子女情况均不进行审查。所以本案中,在公司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更不应考虑这层因素,而是应全额向被抚养人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笔者认为,在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员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明确此种情况下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而只是规定了支付标准,但结合实务操作须注意的是,此处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也就是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才会按标准按月支付,在行政权力保障与政府公信力作后盾的前提下,供养亲属抚恤金即使按月领取也会有足够的保障。


其次,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无权要求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原因很简单,用人单位的存续是无法像工伤保险基金那样具有强力保障的,一旦经营不善或者出现任何一种企业所有者不愿继续承担的事实发生,抚恤金的支付将难以为继。毕竟,用人单位连国家一再要求的工伤保险都肆意拒绝,其单方面对未来数十年抚恤金的按月支付承诺又凭什么能获得信任呢?因此,笔者认为,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以上内容,欢迎探讨。


作者:许艺律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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