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并购法律事务

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资产问题初探

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19-11-06

当下,民间自主创业,投资办公司的现象日趋增多。较之过去,现在设立公司的程序已大为缩减,但仍有不少手续要办。而股权转让这种交易方式,因为简单便捷,成为很多想要经商办企业的投资客的选择。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通过购买他人的公司股权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甚至是控股股东,意气风发准备大干一场时,却发现由于公司资产隐藏着某些缺陷,不但令其无法大展拳脚,甚至有可能令其购买股权时希望达到的目的完全破灭。这就是“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资产问题”。那么,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资产与我们通常讲的瑕疵股权有什么不同?实务中股权受让人可能遭遇到哪些瑕疵资产?对于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资产,法院是什么态度?作为股权受让人,如何防范瑕疵资产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瑕疵股权与瑕疵资产

 

瑕疵股权,从狭义上说,是指因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即因出资瑕疵形成的股权。从广义上说,瑕疵股权还包括设定了质押权等消极权利的股权。在股权转让中,股权成为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作为受让方,自然不希望取得有瑕疵的股权。因此,受让方一般都会要求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该股权作出明确的约定,即转让方对该股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作出书面的保证。

  

瑕疵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等存在瑕疵。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标的物是股权,股权的权利人是股东,因此由转让股东在合同中对股权作出瑕疵保证是很自然的;然而,资产的权利主体不是股东,而是公司,况且公司资产也不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交易标的,因此,一般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不会对公司资产的状况进行明确约定。然而,股权最终的受益权必须是以公司财产为物质基础。在公司资产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因此而带来的不利益,股权转让方常常利用信息上的不对称,将含有瑕疵资产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由此造成股权受让方权益的损害。

 

二、股权转让中可能遭遇的瑕疵资产

 

股权转让中,受让人可能遭遇以下瑕疵资产:

 

一是资产存在质量瑕疵。所谓质量瑕疵,是指公司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品质,以至于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合同的目的或致使其价值及效用减少。例如某商场因经营失误,购入了一大批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服装,该服装虽然能够销售,但因质量问题只能降价处理,因此该批服装的市值甚至远低于进价。如果股权转让方隐瞒这一事实,按合格服装来估算公司资产并确定股权价格,股权受让方就会因股权转让中存在的资产质量瑕疵蒙受损失。

 

二是资产存在权利瑕疵。所谓权利瑕疵,是指股权转让时,该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或侵犯了第三人权利。具体来说,公司资产存在的权利瑕疵包括以下几类:

 

公司对其名下的资产享有的所有权不完整,处分权受到法律限制。包括,第一,公司虽然对其名下资产拥有所有权,但因为在该资产上同时并存了他物权,使所有权的权能受到限制。比较典型的是公司资产上设定了抵押权、质权等。第二,公司资产未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合法的权利凭证或者未依照法定程序尚未取得全部所有权,例如公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变电站,应当通过政府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再通过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才能取得完整的变电站所有权。

 

公司名下的资产被法院依法处分查封、扣押。

 

公司名下的资产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例如公司资产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产品。

 

在公司资产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如果股权转让方隐瞒这一事实,受让方受让股权后,可能因为第三人对该公司资产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该资产因为被法院拍卖处分等致使股权受让方蒙受损失。

 

三是资产存在效能瑕疵。所谓效能瑕疵,是指股权转让时,该股权对应的公司资产上虽不存在质量或权利瑕疵,但由于某种原因该资产的用途受到一定限制,致使股权受让人无法实现其购买股权所要达到的商业目的。这种情形通常出现在股权受让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受让股权的场合中。笔者就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A公司得知B公司拥有一块可用于别墅、宾馆开发建设的用地,遂于B公司的两名股东甲和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收购该公司80%的股权,准备用于开发建设别墅、宾馆。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块用地可用于别墅、宾馆的开发建设且股权转让方对B公司的资产状况予以了保证。但在A公司支付了股权收购款并变更了股东登记后,才得知该块用地早在几年前就被政府划定为水源保护区,根本无法从事别墅、宾馆的开发建设。A公司遂起诉甲、乙要求其承担转让含有瑕疵资产股权的违约责任。本案中,B公司的主要资产即为该建设用地,A公司购买甲、乙股权的目的亦是为了在该地块进行别墅、宾馆的开发建设。虽然该地块资产不存在质量或权利方面的瑕疵,但由于已被政府列为水源保护区,该地块资产已不具备进行别墅、宾馆的开发建设的用途,该资产存在的效能瑕疵使得A公司受让股权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必然会蒙受重大损失。

 

三、瑕疵资产对股权转让行为的影响

 

转让方在未告之的情况下转让瑕疵股权给受让方,该行为一般被认为属于欺诈,因此受让方可提起撤销之诉,通过撤销行为使股权转让行为失去效力。然而,在股权不存在瑕疵,但其所对应的公司资产存在瑕疵的情形下,该股权转让方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对此,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做法。

 

在卞某某与某啤酒厂股权转让中的公司财产质量瑕疵纠纷案中,卞某某系一家矿泉水公司的股东,卞某某与某啤酒厂签订股权转让转协议,将其在矿泉水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某啤酒厂。某啤酒厂受让股权后不久,消费者举报矿泉水水质存在污染。经相关部门检测,矿泉水公司水质存在亚硝酸盐超标的问题。经对水源地进行检查,发现是公司的矿泉水井内井连接处未密封导致水源污染。公司因此被迫停产维修,损失高达数十万元。某啤酒厂遂向法院起诉,认为卞某某在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时,应对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负有保证责任。现因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使其受到损害,卞某某应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对于公司资产质量的约定明确,被告卞某某所出让股权所对应的财产质量违反了协议中的约定,造成原告财产利益损失,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则认为,当事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保证生产、经营设备的完好”这样的类似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股权出让人只需对所转让股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让人无法保证股权转让后公司的经营状况。一审法院将股权转让混同于财产转让,进而认为卞某某需要对公司财产的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这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某啤酒厂的诉讼请求。

 

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另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中,A公司(股权受让方)与B公司(股权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向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C公司法人股。B公司向A公司承诺真实、完整地告之C公司的财务数据及其它重要数据,否则承担责任。但却未披露C公司为D公司五百万元借款提供连带保证的事项。后来D公司的借款到期且无力归还,A公司代C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后A公司以B公司未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目标公司的有关事宜,目标公司资产存在瑕疵,违反协议约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鉴于A公司的持股份额、B公司的过错程度及C公司的资产状况等因素,判令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A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

 

上述两个因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资产问题引起的诉讼中,类似的情况却得出了不同的判决,这反映出法院对于瑕疵资产与股权转让的关系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赞成第二个案例中上海二中院的做法。即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权出让方应当对瑕疵资产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方面是因为股权的权利主体与公司资产的权利主体虽然不同,但二者之间并不能完全切割开来。因为受让方受让的虽然是股权时,但其目的显然是要通过行使股权,使得股权背后的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进而获得利益。脱离了公司资产的股权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法长久。另一方面,股权转让合同虽然涉及到《公司法》,但归根结底还是要受到《合同法》调整。《合同法》作为典型的私法,自然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与之相对应的公司资产进行了明确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当对该类瑕疵资产的保证条款的有效性予肯定。

 

综上所述,在股权转让中出现的瑕疵资产问题会损害受让人的权益,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公司资产状况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受让方有权对瑕疵资产提起诉讼,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任何的事后补救都不如事前防范来得有效。所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受让方不但要关注股权本身是否存在瑕疵,更要对公司资产是否存在瑕疵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以防止出现受让股权后,因瑕疵资产导致原有的受让股权的目标落空。

 

作者:胡东平律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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