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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小劳动争议案件的四条警示

发布者:豫章律师事务所   2021-03-22

主要纠纷点: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双方如何解除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

 

2.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是否应当获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3.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案情简介:

 

李云作为申请人诉称:本人20169月份到A公司任职常务副总,分管人力资源部,月薪壹万元。2018315日用人单位口头通知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遂于201841日申请仲裁,要求:1、依法裁决恢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201710月至20183月)。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虽然这是一个很小的劳动争议案件,但该案顾问单位非常重视,希望能够妥善解决。通过整体查阅材料及了解案情,得知李云系口头辞职,但当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保留任何证据,用人单位也并未对此作出进一步处理,导致李云现在被动变为了主动。另外说明一点,李云是有专业律师全程代理本案的。

 

审理情况:

 

A公司主要答辩意见:(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申请人系自己提出辞职,根本不存在被申请人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申请人无权要求恢复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二)申请人职务为常务副总经理,全权负责人力资源业务,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其份内职责,可以说申请人与普通劳动者截然不同。作为这样特殊的一类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理解程度远高于一般员工,也明知《劳动合同法》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规定,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负责人,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本人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如果其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能谋取到二倍工资差额,这不仅违背了我国最基本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更有明显地有利用法律规定谋取不当利益的碰瓷意图。我们法律人称申请人这类行为为“监守自盗”。所以,申请人的该项诉请应予以全部驳回。(三)申请人主张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段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自20169月入职,应当自第二个月即201610月开始支付二倍工资,最多支付11个月。申请人要求的201710月至20183月不属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范围。

 

仲裁委裁决: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2013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二倍工资差额从申请人主张权力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10月至20183月间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对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并未阐述)。被申请人无法证明是申请人自行离职,申请人亦无法证实2018315日后依然在岗工作,应视同双方于当日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形,故对于申请人要求恢复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件启示:

 

1. 作为用人单位,如遇到劳动者口头提出辞职,应当要求劳动者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办理好离职交接手续;如劳动者拒不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的,也应以录音录像方式将其辞职的事实加以固定,否则,在南昌市区域内实务操作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无法证明离职原因的,往往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很难避免的。

 

2. 二倍工资实质上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需承担的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其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在保护自己;对于劳动者来讲,一定要注意二倍工资应支付的时间段以及仲裁时效。

 

江西省二倍工资劳动仲裁时效裁判口径

裁判口径

分月计算、一般时效

入职时间

2014.1.1

二倍工资开始时间

2014.2.1

二倍工资终止时间

2014.12.31

时效起算点

第一个月二倍工资

2014.3.1

时效期满时间

第一个月二倍工资

2015.2.28

超过时效时间

第一个月二倍工资

2015.3.1

诉请时间

2015.9.1

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支持四个月

 

3. 虽然本案中并没有阐述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监守自盗”的行为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虽然这种行为违背了我国最基本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全国各地仍有一些不同观点,如北京三中院的裁判:“张三的职务虽然为总裁,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但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仍负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张三并非法定代表人,其本人无权代表公司或者要求其下属代表公司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且张三作为总裁并不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要求续签而张三拒绝,据此本院对公司以张三为总裁对未续签劳动合同具有过错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所以,用人单位与该类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为妥当

 

4. 作为律师,一定要专业、有责任心。本案中,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根本没有理解《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二倍工资的含义,更没有理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2013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精神,在关于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中画蛇添足,将本来可以争取到几个月二倍工资的权益因为不专业而拱手丢弃了。律师,只有更专业,才能赢得信赖!

作者:翟伟律师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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